2013-11-21 黃金投資輕鬆學 工具篇4—期貨與期權
期貨與槓桿操作
期貨、期權都屬於衍生金融商品,投射投資人對未來商品價格的預期,其回報來自於實際價格與預期的落差,通常以契約形式存在,其本身並不代表具體資產。再者,期貨容許透過保證金(Margin)進行槓桿操作。
假設手邊擁有10元,期貨帳戶允許以百分之一的「保證金」交易,那麼10元就可以當成1000元來購買物品。
假設每塊黃金100元,就可以買入10塊黃金,當黃金漲到101元,賣掉時就賺到(101-100)x10(塊)=10元。即手邊的10元已賺到10元,獲利倍翻。不需要準備1000元來賺10元,投資報酬率放大了100倍。
槓桿操作讓獲利倍增的同時,風險也倍增。股票、黃金現貨的最大損失為投入的本金,會「套牢」但不會負債。
期貨的保證金一般在契約金額的5%至25%都有,期貨商透過每日結算損益,可以避免投資人超額損失。但投資者宜時刻注意自己的資金及持貨情況,經紀商有權在資金或持貨超過規定時強制執行。當帳戶的淨值低於經紀商規定的最低保證金時,經紀商就會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(Margin Call)。此外,期貨入門門檻也比較高。
預期價跌商品價格下跌,做空頭避時,可「先賣後買」;若預期未來價格上漲,做多頭避險時,則「先買後賣」。在結算日前,可以轉讓協議或「平倉」(買進或賣出等量商品,以沖銷先前買進的部位)。
期貨有兩種了結方式,一是在最後交易日前平倉,以商品的價差計算盈虧,累入帳戶;二是契約到期,進行實物或現貨交割。一般現貨交割的情況較少。
期權交易
期權在期貨之上更精確化,明定未來交易中買家的權利和賣家的義務,包括價格、數量。期權交易中,購買期權的一方稱作買方,擁有買權(Call),而出售期權的一方則叫做賣方,有賣權(Put)。到期時買方可決定要不要行使權利,賣方則有義務履行契約。
期權與期貨相較,除了保證金(Margin)外,還有權利金(Premium)的制度。買方支付權利金於賣方,賣方繳交保證金防止違約。到期時,若市場格價格有利於買方,買方可不履行權利,但權利金歸賣方;若契約價格對買方較有利,則買賣雙方依約交易。
例如黃金公司看空金價,賣出1單位黃金,為防止金價上漲帶來損失,黃金公司向X買入一筆看漲期權。假設目前價格為每單位100元,雙方約定3個月後,黃金公司有權以120元向X購買1單位黃金。
3個月後,黃金現貨上漲到每單位130元,黃金公司即可以120元的價格要求X出售黃金。黃金公司獲得10元減去權利金的費用,黃金公司也因此減少了放空黃金的損失。如果市價只漲到110元,黃金公司可選擇放棄契約、損失的只有權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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